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唐卫健案字〔2024〕51号
九三学社唐山市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医疗陪护市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护工(护理员)是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之一,应当经过规范培训,具备基本的生活照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在护士指导下为患者提供简单生活照护等服务的辅助人员。(护工)护理员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从事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目前,我市医疗机构内护工管理模式主要有二种:一是患者与护工自行协议提供服务;二是由专业公司派出经过培训过的护工(护理员)提供服务。不管是哪种模式,所有在医院工作的护工(护理员)都必须服从医院的统一管理,按照医院的管理制度、规范开展陪护工作。部分医院正在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护理员服务公司,制定完善相关服务管理制度、培训考核规定和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
二、进展情况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增加护理服务业人力资源供给,扩大社会就业岗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服务需求。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已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编制《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步设置了五个职业技能等级,并明确各级医疗护理员的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护理学会积极开展了相关工作调研,探索护理员培养培训模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已对从事养老服务人员和准备从事养老服务人员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参照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行动的通知》(冀人社字〔2023〕65号)和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攻坚行动的通知》(冀人社字〔2022〕232号)要求,依托技工院校、民办培训学校、家政服务企业等载体,大力开展培训业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提供陪护工服务的劳务派遣经营机构已取得行政许可,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陪护服务明码标价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劳务派遣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下步工作
下步,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护工(护理员)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在省卫生健康委指导下,加强与人社、财政、市场监督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积极探索地方陪护相关法规制定,推动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更好地为住院患者提供陪护服务,满足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社会需求。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