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唐卫健案字〔2024〕65号
李荣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搭建护工电子服务平台,解决护工用工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护工(护理员)是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之一,其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从事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目前,我市医疗机构内护工管理模式主要有二种:一是患者与护工自行协议提供服务;二是由专业公司派出经过培训过的护工(护理员)提供服务。不管是哪种模式,所有在医院工作的护工(护理员)都必须服从医院的统一管理,按照医院的管理制度、规范开展陪护工作。部分医院正在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护理员服务公司,制定完善相关服务管理制度、培训考核规定和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也可与劳务派遣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已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编制《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初步设置了五个职业技能等级,并明确各级医疗护理员的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护理学会积极开展了相关工作调研,探索护理员培养培训模式。
二、下步工作安排
下步,我委将按照上级工作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调研,积极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加强业务沟通,推进建立医疗护理员职业化、规范化培训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依法加强对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护工电子服务平台”的职业化管理路径。同时,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护工(护理员)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积极推动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