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唐卫案字〔2025〕33号
卢阅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尝试建立独立的医疗卫生服务监管机构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医疗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领域重要组成部分。卫生监督执法属于行政执法,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主体来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涉及医疗卫生监管职能如下: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第二项 关于内设机构调整第(二)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更名为医疗应急司,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拟订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主要职责第(七)项: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行业管理要求我市医疗卫生监管职能隶属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