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C)
唐卫案字〔2025〕49号
戴建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药房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坚持根据国家、省卫生健康委员相关工作要求,持续深化公立医院药房建设。
一、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我委于2020年7月联合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市场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唐山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若干措施》,指导全市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不断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促进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一是指导各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循“一品两规”要求,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遴选制定本机构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清单,非基本药物目录要优先选择国家和省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二是指导各医疗机构由药学部门统一负责本机构药品采购,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等制度。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药品集中采购要求,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为由限制进院,影响中选药品供应保障;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除明确规定采购渠道的药品外,严格禁止网下采购。积极参与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公共采购市场。三是充分发挥短缺药品的哨点作用,目前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的短缺药品监测站点254家,通过多点检测,加强各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收集、分析评估、信息确认、制定替代策略等工作,并按照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的要求按时报送短缺信息,做到对药品短缺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保障临床用药需求。通过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数据统计,2025年截至目前共上报清单内短缺药品4条4个品种,其中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已处置1条1个品种,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已处置3条3个品种;上报清单外药品2条2个品种,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已处置完毕。
二、财政政策支持
一是2022年市财政配合市医保部门制定了《唐山市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唐医保字〔2022〕50号),对实行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按采购金额的50%比例从医保基金中预付周转金,减轻了医疗机构的经营运转压力。二是对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结余资金,经过考核后按不超过50%比例返还给公立医院。三是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力度,2025年共投入资金56669万元。1.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六项投入责任,安排市直公立医院改革资金5000万元。2.安排政府债券资金50000万元,其中唐山市工人医院(一期工程)40000万元,唐山市中医医院迁建工程10000万元,用于两家医院基建费用(包含药房建设方面),专项债券产生还本付息费用由市财政负担。3.对市直公立医院取消药品、耗材加成(药品按10%、耗材按5%补助)安排拨付补助资金1669万元。四是目前上级部门尚未出台对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贷款利息的财政补贴政策。
三、加强药学人才队伍建设
市委编办始终高度重视我市卫生事业发展,近年来,通过创新编制管理、提前核准招聘计划等创新举措,有力地保障了全市卫生系统招聘在编人员的需求。关于公立医院药房建设需增加药剂师专业人员问题,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床位数为各医院核定编制总数,其中已经包含了药剂师人员编制。
我委积极加强药学人才队伍建设,近三年全市累计引进药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240余名。
四、公立医院药房购药贷款
按照《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按照《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40号)要求,“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根据以上规定,公立医院不允许通过融资方式加强药房建设。公立医院可通过加强精细化管理,建立医院运营体系,健全内控制度,进一步提高经济运行水平,加快医院发展。
加强公立医院药房建设是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关键环节。下一步,我委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持续推动公立医院药房建设提质增效,并积极加强同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齐抓共管,做好短缺药品监测、信息处置、评估等供应保障工作,推进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有序开展,切实保障患者及临床用药需求。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