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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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总医院 | 唐卫医罚决字〔2024〕第JZ001号 | 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1、医生孙新光在患者刘泽琦病历中未及时书写两份《术后医患沟通记录》;医生董田明未使用自己的医生工作站为患者刘泽琦下达2023年10月4日01:25、01:27、02:47、05:47的临时医嘱,在患者2023年10月4日凌晨发生病情变化时未及时书写相关病程记录。2、医生孟妍钰2023年10月4日为患者刘泽琦做彩超检查未出具彩超报告。3、医生孙新光未将患者刘泽琦两次术后情况明确告知患者或家属。4、住院收费处未准确核对患者住院信息。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目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20000元 | 2 | 2024/02/28 |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