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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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利康医院 | 唐卫医罚决字〔2024〕第Z002号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你院患者王进东的出院记录未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其中记载“于2022-07-01复查全腹部及胸部CT”,写错了日期;未按规定及时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未及时记录2022-07-01 11:00主任医师查房的病程记录,在该记录中错误记载了7月8日的CT检查结果;入院记录中将补充诊断和出院诊断的记录日期错写成“2022-07-01”和“2020-07-18”,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目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20000元 | 2 | 2024/03/14 |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