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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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古冶区中医医院 | 唐卫医罚决字〔2024〕第Y003号 | 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在患者肖贵财诊治过程中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承担次要责任;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时间不符,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目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20000元 | 2万元 | 2024/05/07 |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