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4-09-14 17:12:20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海港区志美美容美发店

唐卫公罚决字〔2024〕第H010号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杨志强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500元

0.05

2024/09/11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