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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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兆宇 | 唐卫医罚决字〔2024〕第JZ017-1号 | 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未将患者XXX未进行的排粪造影(钡剂)和下消化道(结肠)造影(钡剂)检查的医嘱作废;患者血压降至48/34mmHg的突发血压变化和处置措施未书写在病程记录中的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十一节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10000元 | 1 | 2024/09/14 |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