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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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新城雪丹专业美容中心滦河路店 | 唐卫公罚决字〔2024〕第H011号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1000元 | 0.1 | 2024/9/25 |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