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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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弘慈医院有限公司 | 唐卫医罚决字〔2024〕第Z011号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1、使用妇产科专业的执业医师从事外科专业的诊疗活动;2、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3、未给患者家属复印手术知情同意书反面,即为未按规定给患者家属复印全部病历资料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九项;《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七节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二章第十一节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目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60000元 | 6 | 2024/9/29 |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