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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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燕 | 唐卫医罚决字〔2024〕第Z004-2号 | 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 |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一章第十六条、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第2目、《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警告;罚款;暂停执业 | 警告;罚款10000元;暂停执业十个月 | 1 | 2024/10/15 |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