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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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超 | 唐卫医罚决字〔2024〕第Z004-3号 | 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一章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章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比照《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 | 警告;暂停执业 | 警告;暂停执业十个月 | 2024/10/15 |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