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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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工人医院 | 唐卫医罚决字〔2024〕第J001号 |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 | 你单位存在:1、使用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常青从事外科专业的诊疗活动,即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时间超过一年;2、未将患者路淑清引流管松脱并进行缝合固定的情况记载入病历中,即未按规定实施该院制定的《病历管理制度》 的行为。 | 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七节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二章第十一节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目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50000元 | 5 | 2024/11/19 |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