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唐山市工人医院 | 唐卫医罚决字〔2024〕第F014号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1.未在2021年9月26日15:52与2021年9月26日15:53的心电图报告中写明患者信息,经执法调查不能确定该两份心电图报告是否为患者XXX的;2.2021年9月25日为患者XXX进行采血,未下达医嘱;3.患者XXX 2021-9-27 18:30、2021-9-29 9:40的重症护理记录中将“头部向右抖动”错误书写为“头部向由抖动”;4.患者XXX的《入院护理评估单》中,将患者的意识错误书写为“清醒”,实际为“意识朦胧”“嗜睡状态”;5.患者XXX 2021-9-25 8:22的重症护理记录,将“医生在局部浸润麻醉下为患者行腰椎穿刺术”错误书写为“医生在全麻下为患者行腰椎穿刺术”;6.采样时间分别为2021/9/29 5:25、2021/9/30 11:29、2021/9/26 15:28、2021/9/28 5:19、2021/10/2 5:04的“急诊血气分析”检验报告单中显示的送检时间早于采样时间;7.患者XXX第1次住院病历《住院病案首页》中气管切开术对应的“手术及操作日期”错误填写为“2021-09-25”,正确日期为2021年10月2日。上述行为未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病历管理制度》、原卫生部医管司修订的《医师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中《病历管理制度》及该院制定的《病历管理制度》,即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20000元 | 2 | 2024/11/20 |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