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 | 唐卫医罚决字〔2024〕第F013号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1.未将患者XXX 2023年2月2日至2月5日在该院重症监护室住院期间的9页“重症监护室危重症病人护理记录单”按规定保存至病案室,即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2.使用执业科目为“重症医学专业”的ICU医师XXX为患者进行“血气分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即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七节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警告;罚款55000元 | 5.5 | 2024/11/29 |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