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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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凤 | 唐卫医 罚决字[2025]第F004号 | 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一、对患者xx的诊疗过程中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二、①.2023-2-20 4:00将患者xx硝普钠静脉泵入速度由50.1ug/min调整至83.5ug/min,未下达书面医嘱;②.2023-2-20 16:32申请血液科xxx会诊,未下达医嘱,未将会诊记录的会诊意见执行情况记载到病程记录中;③.在2023-2-20 10:00与2023-2-20 13:30的病程记录中分别记载神经外二科xxx会诊时间为2023-2-20 11:11与2023-2-20 17:00的会诊记录;④.2023-2-20 13:30的病程记录未详细描述请神经外科会诊的情况。即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 |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二节第六条第三款第五项第4目的规定 | 警告;暂停执业 | 1.警告2.暂停七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2025/1/20 |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