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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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工人医院 | 唐卫医罚决字[2025]第F008号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未将患者XX的“2020年7月7日痰培养+药敏报告单”归入患者XX第1次住院病历(病案号:XXXXXX)中统一保存、管理,即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 | 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 3 | 2025/2/17 |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唐山市工人医院 | 唐卫医罚决字[2025]第F009号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一、1.未按规定书写患者XXX2023-7-2 8:10《病程记录》与2023年7月2日《出院记录》;2.2023-6-27为患者XXX申请呼吸与危重症一科病区会诊,病历中无对应医嘱;上述行为未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病历管理制度》及你院制定的《病历管理制度》。二、在患者XXX第5次住院病历的病程记录中无2023-6-27 15:18呼吸与危重症一科病区会诊意见执行情况,未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会诊制度》及你院制定的《会诊制度》。即存在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十一节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6目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 2 | 2025/2/17 |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孟令奎 | 唐卫医罚决字[2025]第F009-1号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法查明你存在1.2023-6-27为患者XXX申请呼吸与危重症一科病区会诊,未下达医嘱,且未在会诊之后的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2.2023-7-2 8:10的《病程记录》的创建时间为2023-7-3 18:39;3.《出院记录》的创建时间在患者出院24小时后。即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十一节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 1 | 2025/2/17 | 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