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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与回复:群众反映中医医院开具死亡证明不符合流程问题

发布时间:2023-09-19 14:13:41

留言人:张先生


留言时间:2023年07月24日


事件描述:


诉求人反映:2023年1月24日晚上10点,有人拨打120(不知道是谁),120到达路北区兴源里久春阁小区(诉求人的前姑父家),后发现张秀兰(诉求人家属)已经死亡,1月25日唐山市中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注明死因:呼吸衰竭,死亡地点:家中,诉求人认为医院开具死亡证明不符合流程,其咨询过派出所,如果120到达现场发现病人已经死亡时,首先要报警,由法医鉴定排除他杀,医院才能出具死亡证明,诉求人不认可,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回复单位:市卫健委12345热线专班


答复时间2023年07月28日


拟公开回复意见:


反映人您好,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市卫健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予以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死者高龄,去世前有发热肺感染呼吸衰竭症状,现场家属对患者死因无异议,根据现场家属提供的病史及现场情况,接诊医师判定张秀兰属于正常死亡,不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符合开具死亡证明的正常流程,次日家属到唐山市中医医院签发死亡证明。按照《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要求:凡在医院发生或来院途中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到达医院时已经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