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WFS-2023-002
冀卫规〔2023〕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3〕第2号)规定,为建立健全全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委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请遵照执行。
附件:
附件1-1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docx
附件2-1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docx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8月16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电话:0315-2826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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