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国药监人〔20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docx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年1月8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电话:0315-2826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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