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人社厅发〔202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共同制定了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现予颁布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2月2日
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
附件
主办单位: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电话:0315-2826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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